2007年4月2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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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的名义维护共同家园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周劲松 赵璐 王海燕

  记者从我省各地法院了解到,环保案件的数量近年来呈增长趋势。以下案例给我们的警示是:破坏环境资源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玻璃厂废气恶臭熏天
  海宁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沥青筑路油作为玻璃窑炉燃料进行生产,大量的沥青在装卸和燃烧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恶臭气体,以致该公司周边居民区的空气受到污染。环保部门监测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中烟尘浓度没有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2006年3月31日,海宁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生效后,玻璃制品公司除交纳罚款外,并没有停止利用沥青作为燃料进行生产的行为,只要一生产,废气还是继续排放。为此,环保部门申请海宁市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沥青筑路油作燃料的违法行为。
  法院经过多次执行,该公司最后更换了有关设备以及燃料油。

  法律链接: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该法第41条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案例二:五金厂噪声搅扰清净
  慈溪市匡堰镇的罗某在自己家里开办起五金加工厂,有3台冷镦机和4台冲床。每天,这些机器在生产加工五金产品时都会产生冲压的噪声,使得周围的村民每天都要经受噪声的折磨。而该厂既没有经过环保部门的批准,也没有任何防治噪声的措施。经环保部门现场监测,该厂的噪声达到79.7db,已经超标排放,污染了环境。
  慈溪市环保局对该厂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冷镦、冲压加工生产,拆除生产专用设施以及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罗某被处罚后没有自动履行,为此环保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慈溪法院最后予以强制执行,拆除了该厂的生产设施。

  法律链接: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1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案例三:水泥厂粉尘让人窒息
  海盐县城西有家水泥厂,该厂的机器一运转起来,不仅噪声很大,粉尘污染尤其厉害。而该厂附近就有个村子,百余人长期居住在此,水泥厂漫天飞扬的粉尘让村民平日里都不敢晒衣服,甚至呼吸也要掩鼻。村民的正常生活因为水泥厂粉尘污染而大受影响。
  33户村民终于无法忍受,他们将水泥厂告到了海盐县法院,要求水泥厂给予环境污染补偿。此前,水泥厂曾经承诺给予村民一定的补偿,但是承诺之后却没有按时兑现。
  海盐法院受理以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村民和水泥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水泥厂支付庞某等33位村民截至2004年底的环境污染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案件受理费、其它诉讼费也都由水泥厂负担。

  法律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